备受关注的南德集团和牟其中等人的信用证诈骗案日前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诉人指控“南德”及牟其中等5名被告人虚构进口货物事实,与湖北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签订总金额7500万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造成实际损失3549多万美元,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约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本罪构成特征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所谓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考虑到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在法律上难以具体一一列举。因此,本条在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诈骗行为的同时还规定了“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由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性极大,刑法将其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处罚档次,即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二百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